凯恩股份: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者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本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二)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应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资本运作、资产经营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将对外投资的方案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公司章程》第9.1.1条规定的方式及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全体与会委员同意后按期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由与会委员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委员、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委员、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委员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方式进行。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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