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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西联农场危房改造办公室干事梁基科利用职务之便,在国营西联农场职工住房改造工程中,先后6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6.7万元。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据了解,梁基科是澄迈县人,2005年10月至2009年2月被聘为国营西联农场危房改造办公室干事,2009年2月被聘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联分公司经管部主办干事。期间,2007年6月19日任西联农场建设工程招、议标及工程验收领导小组工程总监,负责设计施工图、编制工程预结算及工程验收。201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记者林书喜通讯员钟振强李应贵

符某在承建西联农场跃进队、加郎队职工集资危房改造工程项目过程中,为得到梁基科在工程项目上的关照,于2006年至2009年1月,3次送给梁基科好处费2.7万元。后梁基科在工程验收结算时为符某增加工程造价。

冯某香在承建西联农场那东公路至东方红分场公路改造工程项目过程中,为了能领到工程进度款,于2007年12月间在海口市南站对面路边送给梁基科1.5万元。后梁基科为冯某香作了意见。

梁基科在对黄某全承建的西联农场兰马队、东明队、红卫队等危房拆除工程项目验收时,按照海南省工程定额标准对工程进行结算。为表示感谢,黄某全于2007年8月和2008年9月间在西联分公司招待所梁基科的房间送给梁基科5.5万元。

梁基科在对梁某枢承建的西联农场东明队、光辉队、光明队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完工验收过程中,按照海南省工程定额工时价28.53元/工日的标准对工程进行结算,从中增加造价。为表示感谢,梁某枢于2008年8月25日到农行儋州市支行营业部将10万元存入梁基科的个人账户。

梁基科在对林某来承建的西联农场保卫队、红专队职工住房改造工程完工验收结算过程中,增加工程造价。为感谢梁基科在工程上给予的帮助,林某来于2008年10月间在西联农场红卫小区工地林国来的皮卡车上,送给梁基科好处费2.5万元。2008年,西联农场红卫职工危房改造住宅楼工程招投标,梁基科介绍五家公司给林某来参加该工程招投标,并做通了五家公司的工作,中标后都由林某来承建工程。澄迈县建筑工程公司中标后,将工程交由林某来承建。为感谢梁基科的帮助,林国来于2008年4月间在海口市映山红酒店送给梁基科好处费5000元。

梁基科在对永康市华美工艺厂(项目负责人王某超)承建的西联农场办公楼前后广场工程项目验收结算时,增加工程造价。为感谢梁基科在工程上给予的帮助,王某超于2008年6月间在西联农场办公楼后送给梁基科4万元。

在庭审时梁基科辩称,其是农场聘用的技术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工程结算是农场定的,并不是他增加的;除了第五起收的5000元是介绍费外,其他都是劳务费,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梁基科利用职务之便,在国营西联农场职工住房改造工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26.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对于梁基科及其辩护人提出梁基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受贿罪主体资格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海南省国营西联农场为国有公司,梁基科于2005年10月被该场聘为危房改造办公室干事,试用期一年,此后虽未办理续聘手续,但直至2009年2月一直在危房改造办公室工作,期间还于2007年6月19日任工程总监,负责设计施工图、编制工程预结算、工程验收工作,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对于其及辩护人提出梁基科收取的是劳务费并非好处费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人证言均证实送钱给梁基科是为了得到或感谢梁在工程上给予的关照,梁本人之前从未提到过是劳务费,在庭审中才辩称是劳务费,但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其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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